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 双务合同性质:投保人与保险人互负义务,投保人需支付保费,保险人需承担约定风险。
  • 射幸合同性质:合同效果取决于不确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 有偿合同性质:通过保费支付换取保险保障,体现对价关系。
  • 诺成合同性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 格式合同性质:条款通常由保险人预先拟定,受《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约束。
  • 最大诚信合同性质:双方需履行如实告知、说明义务等诚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