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具体适用情形:

  • 复议维持:原机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 复议改变:仅复议机关为被告
  • 复议不作为:可选择起诉原机关或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