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并用:
- 补偿性违约金:当违约金性质属于损失赔偿的预定数额时,原则上不能与损害赔偿并用,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主张。
- 惩罚性违约金: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且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时,债权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超出部分的损害赔偿。
- 法律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请求减少。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违约金的性质、实际损失程度以及合同约定综合判断是否支持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