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但存在例外情形:
- 补偿性违约金:当违约金性质属于损失赔偿预定时,守约方只能选择主张违约金或实际损失,二者不可兼得(民法典第585条)
- 惩罚性违约金:若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且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时,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并就超出部分要求损害赔偿
- 特殊合同类型: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情况下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逾期交房损失(法释[2020]17号第18条)
司法实践中需注意:主张双重救济时,法院会根据违约方可预见性原则(民法典第584条)和防止过度赔偿原则进行综合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