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的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
- 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诊疗关系,并初步证明损害后果(《民法典》第1218条)。
- 过错推定情形:符合以下条件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诊疗规范
- 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
-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
- 因果关系举证:患者需证明损害与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司法鉴定。
- 医疗机构免责事由:医疗机构可举证证明存在患者不配合、紧急抢救等免责情形(《民法典》第1224条)。
司法实践中通常通过病历审查、医疗鉴定等方式综合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