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并用,但存在例外情形:

  1. 补偿性违约金:当违约金性质为补偿损失时,法院一般不支持同时主张损害赔偿金;
  2. 惩罚性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且具有惩罚性质,债权人可主张超出部分的损害赔偿;
  3. 特殊合同约定:合同中明确约定二者可并用时,司法实践中可能予以支持。

司法裁判通常以"填平原则"为基础,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130%(参照《民法典》第5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