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但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功能不同:

  1. 合同解除:基于《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或第562条(约定解除),旨在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2. 损害赔偿:依据《民法典》第584条,填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在解除合同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