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