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并用。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则守约方无权再主张损害赔偿金;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适当增加违约金至损失水平。

例外情形:当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可并行适用时,或违约行为同时造成实际损失与其他类型损失(如精神损害赔偿)时,可能存在并用空间,但需以实际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