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1. 权利人实际损失: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 侵权人获利: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 商标许可费倍数: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 法定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