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正确处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需遵循以下规定:

  1. 违约金约定优先: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优先适用违约金(民法典第585条)
  2. 调整机制: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可请求法院/仲裁机构调整(一般以实际损失30%为基准)
  3. 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4. 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5. 减损规则: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部分索赔
  6. 并行限制: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得同时主张,除非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

特殊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房买卖等特殊领域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