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环境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损害发生在二十年前且未被发现,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