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损害发生超过20年未发现,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