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污染环境类行政诉讼案件,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后5年(涉及不动产案件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