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此,未登记结婚在法律上不成立婚姻关系,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