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分级管理办法主要规定如下:

  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因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至5万人;经济损失2000万至1亿元。
  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至1万人;经济损失500万至2000万元。
  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无人员死亡,10人以下中毒;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事件分级需综合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生态破坏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判定,实行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