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环保法规,以下情形可以申请生态环境污染行政复议:
- 对生态环境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认为环保部门未依法履行污染治理监管职责的
- 对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撤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 认为环保部门违法征收排污费或处理排污权交易的
- 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结果存在争议的
- 认为环保部门采取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
- 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不服的
- 认为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内容违法或未依法公开的
申请时效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