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故行政复议处理流程如下:

  1. 提交申请:当事人需在事故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或同级政府提交书面复议申请。
  2. 材料准备:需提供原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据材料、身份证明及复议申请书(载明请求、事实和理由)。
  3. 受理审查:复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调查取证:复议期间可要求涉事企业补充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勘查或听证会。
  5. 作出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出具复议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

注意事项:

  • 复议期间原处罚不停止执行,但可申请暂停执行
  •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重大环境事故建议同步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