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1.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 受害人初步举证义务:受害人需证明污染行为存在及损害事实发生(如医疗记录、财产损失证明等)。
  3. 因果关系推定:当受害人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后,若污染者不能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4. 共同侵权责任:多个污染者造成同一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环境监测数据、专家意见、历史排放记录等综合认定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