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不能并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适当减少。

例外情形:当违约金性质为惩罚性违约金(需明确约定)时,守约方在主张违约金后仍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司法实践中对此持严格审查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