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一般不能由当事人自行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时效期间可能会依法发生变化。

时效中止情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时效中断情形:当权利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