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