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情形时效规则:

  • 持续性侵权的,时效从侵权行为终止时起算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时效年满18周岁起算
  • 时效可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