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特殊情形:

  •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自知道损害时起2年内,最长不超过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明示安全期超10年的以安全期为准)
  • 劳动纠纷中的工伤赔偿:需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效为1年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