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