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相关国际法规定,以下主体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外交代表:包括大使、公使等,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人身伤害可主张赔偿
  • 行政技术人员:使馆非外交职员因公务受损可索赔
  • 服务人员:使馆服务雇员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
  • 家属成员:与外交官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受到连带伤害时

注:主张需通过外交途径提出,通常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