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向法院请求赔偿的法定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因以下情形中止或中断:
-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 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提出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时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