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定作人人身损害的,应按以下原则赔偿:

  1. 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存在过错时(如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不合格材料等),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包括:
    •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 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如构成伤残或死亡)
    •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损害严重程度)
  3. 免责情形:若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失,可减轻承揽人责任。

建议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并保留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