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书面索赔函、律师函等);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书面承诺、部分赔偿等);
  3. 提起诉讼或仲裁(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 与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调解、报案等)。

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特殊情形适用特殊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