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
  • 被吊销执业证书期间继续行医;
  • 使用虚假资质或伪造证件行医;
  • 造成就诊人轻度以上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
  • 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健康损害;
  • 多次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

该罪名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主体无资格、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行为三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