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主要规定如下:

  1. 非法行医罪主体认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包括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 情节严重情形
    •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传播、流行危险
    •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
    • 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
  3. 特别严重情节:造成就诊人重度残疾、死亡或多人中度以上残疾的
  4. 免责情形: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