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举证责任主要规定如下:

  1. 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举证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218条);
  2. 过错推定情形:若医疗机构隐匿、伪造病历或拒绝提供病历,直接推定其有过错(民法典第1222条);
  3. 因果关系举证:患者需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特殊情形下(如医疗产品缺陷、输血感染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举证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