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能像诉讼一样提起上诉。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程序来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