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特殊情况下:
1. 逃逸案件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认定书;
2.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在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内出具;
3. 因事故复杂、当事人无法及时到场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特殊情况下:
1. 逃逸案件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认定书;
2. 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在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后5日内出具;
3. 因事故复杂、当事人无法及时到场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