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注意以下情形不得解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
  • 患病尚在法定医疗期内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