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 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 担保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的债权
  • 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时付款人的追索权
  • 连带债务人及保证人的追偿权
  • 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税收债权(除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申报的债权

注意:劳动债权(职工工资、社保等)属于优先受偿范围,但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