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通常不具备撤销破产申请的权利。破产程序一旦由法院受理,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如申请人撤回申请且法院准许),否则债权人无权单方面撤销破产请求。但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权益:
- 提出异议: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 申请重整或和解:若认为债务人具备偿债能力,可推动重整程序;
- 监督权:债权人会议可对管理人行为进行监督,但无权直接撤销已启动的破产程序。
例外情况:若破产申请存在恶意欺诈或重大程序违法,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已宣告的破产裁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