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抵押物对应的债权人通常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担保债权范围,其债权人可就抵押物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但需在清偿顺序上遵循以下规则:

  1. 担保物权优先:抵押债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职工债权之外的其他无担保债权;
  2. 法定例外:若抵押物价值不足覆盖全部担保债权,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3. 特殊情形:如抵押设立时间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可能被撤销。

需注意:不同司法管辖区可能存在细节差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