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回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对债权人进行的补充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管理人发现可追回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财产时,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追加分配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如被隐匿、转移的资产);
2. 财产发现时间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
3. 财产具有可分配性;
4. 经法院审查批准。
分配顺序仍按原破产清偿顺序执行,通常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法定顺序清偿。
追回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对债权人进行的补充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管理人发现可追回财产或应当供分配的财产时,可请求法院追加分配。
追加分配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存在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如被隐匿、转移的资产);
2. 财产发现时间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
3. 财产具有可分配性;
4. 经法院审查批准。
分配顺序仍按原破产清偿顺序执行,通常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按法定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