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自行清算程序是指企业在资不抵债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对资产、债务进行清理、分配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 成立清算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高管或专业人员组成。
- 公告与债权申报: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需在30日/45日内申报债权。
- 资产清理与评估:清查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评估。
- 债务清偿:按法定顺序(职工工资→社保税费→普通债权)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 分配剩余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
注:自行清算需在破产原因出现后及时启动,若发现资不抵债,应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