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资人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以下方式处理:
- 追缴未缴出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履行未尽的出资义务,追缴的出资纳入债务人财产
- 连带责任:发起人应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
- 权利限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可受到限制
- 加速到期: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人的出资义务视为到期,不受原定出资期限限制
特殊情形处理:
-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权属变更的,管理人应要求其补正
- 出资人恶意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可申请法院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