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通常被视为劣后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因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或与公司不正当交易形成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具体表现为:
- 清偿顺序劣后:股东债权需待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后,方可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 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关联交易形成的债权等;
- 例外情形:若股东能证明债权形成与股东身份无关,可能不被劣后处理。
// 示例:破产法第46条
股东债权劣后规则旨在防止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通常被视为劣后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因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或与公司不正当交易形成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具体表现为:
// 示例:破产法第46条
股东债权劣后规则旨在防止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