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时,需注意以下法律要点:
- 租赁合同成立时间:租赁关系需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依法成立,且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事实需有明确证据
- 继续履行选择权:破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但需考虑承租人的优先权
- 租金债权申报:若管理人解除合同,承租人可就损失债权申报;继续履行的,后期租金属于共益债务
- 担保物权冲突:已登记租赁权可对抗抵押权人,但需注意"抵押不破租赁"的时间节点要求
实务操作建议:
- 及时向管理人提交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 准备完整的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物业交接文件等证据材料
- 对管理人作出的合同解除决定,可依法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
- 涉及商铺租赁的,可主张"带租拍卖"以保持经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