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范围和权利行使主要规定如下:
别除权范围
-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对应的财产
- 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等法律特别规定的优先权
-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标的物
- 特别例外: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规定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权利行使规定
- 申报义务:别除权人需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 标的物处置:担保物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限制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禁止个别清偿,但担保权人可继续行使权利
- 程序要求:行使别除权需通过管理人进行,不得擅自处置担保物
- 清偿顺序:担保物权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的其他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