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可以预收物业费,但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具体预收期限需以当地物业管理政策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若业主对预收费有异议,可向当地住建部门或物价局咨询投诉。建议物业公司在预收费用时明确告知业主用途并提供正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