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抽逃出资的股东是指通过隐蔽手段逃避出资义务的公司股东,常见形式包括:

  •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移资金
  • 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
  • 虚假财务支出套取资金
  • 通过复杂股权结构隐匿资产

这种行为违反《公司法》第35条,需承担补足出资、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抽逃出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