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动物主动攻击:饲养的动物(如犬类)因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采取拴养、圈养等必要约束措施;
  • 遗弃或逃逸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遗弃、逃逸期间动物造成的损害需担责;
  • 第三人过错:若损害因他人故意挑逗等行为引发,可减轻饲养人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245-1251条,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责或减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