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需结合以下法律要件和事实证据:

  1. 资金转出行为:股东将已实缴的出资款通过转账、关联交易等非正常经营方式转出公司账户;
  2. 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合理商业目的或真实交易背景(如虚假合同、虚增债务等);
  3. 损害公司权益:导致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或丧失偿债能力;
  4. 主观故意:通过财务造假、隐匿凭证等手段规避监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5条及司法解释三第12条明确,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且损害公司权益的,构成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