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具体而言:

  1. 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合同签署仅产生债权效力,质权的取得必须以完成法定登记程序为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