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判断依据如下:

  1. 合法持有票据:持票人需证明通过背书连续等方式合法取得汇票
  2. 按期提示承兑/付款:在法定期限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10日内)完成提示
  3. 拒绝证明取得:需提供付款人出具的拒绝承兑/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4. 及时书面通知:被拒付后3日内书面通知所有前手,并保留邮寄凭证
  5. 未超过时效:自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再追索权为清偿日起3个月)

特殊情形:

  •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可免除提示
  • 破产宣告裁定具有拒绝证明效力